北京农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生处分
第一节 学校纪律处分的原则与种类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依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规、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 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
(二)由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积极挽回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或有立功表现;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在本校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
(二)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特别是拒不承认错误;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四)勾结、指使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或其它相关规定;
(五)组织、策划违纪行为;
(六)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条);
(七)教唆、胁迫、收买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规、违纪;
(八)违纪后用行贿、伪造证据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逃避处罚;
(九)涉外活动违纪的;
(十)有其他应予以从重和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校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应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毕业生的处分考察期一般截止到毕业离校,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受处分者在考察期内取消其参加学校和学院各种表彰、奖励,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的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节 学生日常行为违纪认定和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受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重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1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
(二)组织、策划、怂恿、参与以及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严重妨碍有关部门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达3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五)严重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违反住宿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及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六)组织赌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没收其赌资赌具;
(七)制作、传播、复制、出租、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或以其他方式传播色情、违禁物品;
(八)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
(九)侮辱、威胁或打骂学校工作人员;
(十)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十一)非法吸食毒品,造成严重后果;
(十二)非法组织校园网络贷款,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十四)非法组织学生社团,或者未经学校批准组织讲座等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五)盗窃公章、试卷、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
(十六)其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严重妨害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1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
(二)组织、策划、怂恿、参与以及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打架过程中有促使事态扩大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违反住宿管理规定,情节较轻;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出租学生宿舍或床位或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对其他人的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四)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未超过3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五)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并没收赌具和赌资;
(六)持有或观看色情、违禁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浏览、发布、传播不良的网络信息或利用网络对他人或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七)发布、传播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网络信息对他人或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八)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
(九)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或浏览、隐匿、毁弃他人信息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十)有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1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
(二)持有或使用违章电器、易燃易爆物品,违反用水、用电等宿舍管理制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没收相关物品;
(三)酗酒、或酒后滋事,扰乱正常秩序;
(四)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五)过失损坏校园设施或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六)参与打架斗殴;在打架过程中有促使事态扩大行为;
(七)侮辱谩骂他人;对工作人员寻衅滋事;
(八)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的规定;
(九)未经批准在学校建筑物或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
(十)盗用、转借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或盗用网络帐号发布不良信息。
(十一)严重违反或者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礼堂、会议室、会场、实验室及校园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和秩序;
(十二)违反国家和学校网络使用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材料等,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对校园网及校内各部门网站进行恶意攻击;造成不良后果;
(十三)有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为。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1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
(二)故意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学工等活动秩序,影响轻微的;
(三)在宿舍内存留使用违反住宿规定物品及饲养小动物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没收相关物品;
(四)非法组织校园网络贷款,未造成不良后果;
(五)发布、传播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网络信息,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校内非吸烟区吸烟且不听劝阻的;
(七)违反校医院公费医疗规定的;
(八)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共序良俗的活动。
(九)有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行为。
第三节 学生考试违纪处分
第十七条 考试违纪
学生在参加考试过程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属于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故意扰乱考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蔑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者手势;
(2)在考场内或者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3)用规定以外纸答题;
(4)考试前发现桌面或者可以看到的地方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而未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
(5)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指定位置放置;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3)未经允许将试卷、答案、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或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
(4)在试卷发放过程中,重复获取试卷(含答题卡、答案纸等);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1)拒绝出示考试相关证件;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借用他人文具等物品。
第十八条 考试作弊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学校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携带储存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文字材料参加考试(不论使用与否);
(2)预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内容写在身上、桌椅上或者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不论观看与否);
(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5)抄袭和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7)考试中交换传递试卷、答案、草稿纸等物品;
(8)参与团伙作弊;
(9)要求教师泄露考题、篡改试卷分数;
(10)有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
(11)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并造成作弊事实;
(12)其他在考试中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行为。
第三章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二十条 查证工作一般应由相关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和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者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相关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负责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相关学院应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的原件。
第二十三条 相关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将学生违纪证据材料及违纪学生本人检查材料进行整理并启动违纪处分程序。
(一)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相关学院负责查证,党政联席会讨论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院长签署意见后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由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提出处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并作出决定,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由学校发文。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相关学院负责查证,党政联席会讨论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院长签署意见后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由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作出处分决定,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学校发文。
(三)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安全稳定工作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移交学生处或研究生处,由学生处、研究生处与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处理。
(四)治安以上案件,由安全稳定工作处协助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安全稳定工作处调查。安全稳定工作处或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移交学生处或研究生处,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研究生处按规定处理。
(五)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六)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协调处理。
(七)本、专科学生日常违纪行为的处理由学生处负责;对在宿舍内违纪的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由宿舍管理部门协助学生处和研究生处查清事实,由学生处和研究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本、专科生考试违纪的处理由教务处负责;研究生日常行为违纪和考试违纪处理由研究生处负责。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按文件要求的内容和期限,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七日内,办理完毕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办理并记录在案。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到学校档案室领取档案),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院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送达后由学生本人在《北京农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送达书》上签字。拒绝签字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由所在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在送达的同时,根据职责范围报教务处、研究生处或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明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工作依照《北京农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北农校发〔2017〕70号)执行。
第四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九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和时间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及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审核同意后(附有关材料),经院党政联席会批准,报学生处或研究生处或教务处备案后生效;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及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审核同意后(附有关材料),经院党政联席会审议,报学生处或研究生处或教务处审批通过后生效;
(三)解除处分工作一般于处分考察期结束前一个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农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院发〔2010〕37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